问题解答:
境外公司为我司提供技术咨询服务,我司代扣代缴增值税,若这笔税款会在4月份缴纳,但没有相应的增值税发票。请问这部分增值税在报税时可以享受10%的加计抵减政策吗?此外,在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文件中第七部分第(四)点“纳税人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不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其对应的进项税额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请问如何理解这句话?有哪些跨境应税行为不适用于加计抵减政策?
答:您好,该笔代扣代缴的增值税款是可以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因此可以享受加计抵减政策。39号公告中所述的不适用加计抵减政策是纳税人出口货物、劳务而发生跨境应税行为,是因为出口货物、劳务,跨境应税行为已经享受了出口免抵退税、出口免税、零税率等政策,在税收的实质上是没有负担进项税额的,因此无法适用加计抵减。而您公司代扣代缴增值税款和公告中七、(四)的规定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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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规定: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第二十六条,增值税扣税凭证,是指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收购发票、农产品销售发票和完税凭证。
纳税人凭完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的,应当具备书面合同、付款证明和境外单位的对账单或者发票。资料不全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第二十五条,下列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四)从境外单位或者个人购进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税务机关或者扣缴义务人取得的解缴税款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
(二)纳税人应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的10%计提当期加计抵减额。按照现行规定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已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按规定作进项税额转出的,应在进项税额转出当期,相应调减加计抵减额。
七、(四)纳税人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不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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