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解答:
您好老师,请问我公司有一项建筑工程,已经收到了70%的款项,并且按原10%开了发票,剩余的30%还没结算,请问是按预收款确认纳税义务吗?按什么税率开票?
答:您好,由于财税【2017】58号文已经修改了财税【2016】36文中的建筑业收预收款的规定:建筑服务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不再是收到预收款的当天,仅在收到预收款时在工程所在地预缴增值税。您公司的30%余款如果先开具发票,应以开票日期确认增值税纳税义务;如果是先收到款项,就以收款时确认纳税义务的发生;如果既没收款,也没开票,那么就按照竣工结算时确认纳税义务。若是在4月1日后就按9%的新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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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规定: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第四十五条第一项规定: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8号)
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印发)第四十五条第(二)项修改为“纳税人提供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三、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取得预收款,应在收到预收款时,以取得的预收款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本条第三款规定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按照现行规定应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的项目,纳税人收到预收款时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按照现行规定无需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的项目,纳税人收到预收款时在机构所在地预缴增值税。
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项目预征率为2%,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项目预征率为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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