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企业质保金开票问题

来源:高顿财务培训 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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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晓萌
张晓萌
硕士

高顿研究院

问题解答:
我们承包的工程去年年底完工,现在质保金开票业主要求开10%的票,能开吗?工程合同中未对质保金的开票做出明确规定。

答:合同中对质保金的开票未作出明确规定,可以按照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来开票,如果你公司质保金还没有收到且未开票,则以收到质保金的当天或开具发票的当天(孰先原则)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因此,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19年4月1日以后,适用调整后的税率,应该按9%开具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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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境外提供建筑服务等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9号)

第四条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被工程发包方从应支付的工程款中扣押的质押金、保证金,未开具发票的,以纳税人实际收到质押金、保证金的当天为发生时间。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第四十五条增值税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

(一)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

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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