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解答:
我们是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新成立了一家子公司,我司通过增发和现金的方式从控股股东处获得该公司的全资控股权。后来资产进行了第二次评估有增值部分,评估时点仍是第一次评估实点我司对这部分增值部分采用了现金支付。请问增值部分的折旧如何做,计提金额是否要从第一次评估开始做?对所得税有何影响?
答:根据你的描述,你单位对被收购企业实行全资控股,因此是采用的成本法进行核算,企业如果采用成本法进行核算,对于资产评估增值部分是不需要作帐务处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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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规定:
《关于企业资产评估等有关会计处理的通知》(1997年12月19日财政部发布)
二、对外投资时被投资方发生的资产评估增值
因被投资方发生的资产评估增值,投资企业采用成本法核算的,不需要作帐务处理;投资投资企业采用权益法核算的,应该按照持股比例计算应享有的份额,增加长期股权投资(股权投资准备),同时增加资本公积(股权投资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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