辞退经济补偿金税前扣除?

来源:高顿财务培训 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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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晓萌
张晓萌
硕士

高顿研究院

问题解答:
辞退员工的经济补偿金是否需要作为员工福利,可以税前扣除吗?

答:1.《劳动法》提出,离职补偿金是一种解除劳动合同依法给予劳动者的经济补偿。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依法裁减人员等原因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经济补偿。

2.会计准则将职工解除劳动关系而获得的补偿归集到职工薪酬,是辞退福利。《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2014修订)规定,职工薪酬指企业为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或解除劳动关系而给予的各种形式的报酬或补偿。职工薪酬包括短期薪酬、离职后福利、辞退福利和其他长期职工福利。辞退福利指企业在职工劳动合同到期之前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或者为鼓励职工自愿接受裁减而给予职工的补偿。

在会计核算上,企业向职工提供辞退福利的,应当按照“企业不能单方面撤回因解除劳动关系计划或裁减建议所提供的辞退福利时”和“企业确认与涉及支付辞退福利的重组相关的成本或费用时”,这两个点时孰早的原则,确认辞退福利产生的职工薪酬负债,并计入当期损益。

3.个人所得税法将离职补偿金作为“工资、薪金”处理,同时《企业所得税法》明确按照“据实扣除”的原则予以税前扣除。《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57号)规定,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的部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78号)的有关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华为集团内部人员调动离职补偿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税总函〔2015〕299号)中也规定,离职补偿事项的税务处理要按照据实扣除原则,待职工从企业离职并实际领取离职补偿费后,企业可按规定进行税前扣除。

离职补偿金不能作为工会经费、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的计提基数。

相关规定: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华为集团内部人员调动离职补偿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税总函〔2015〕299号〕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你局《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华为公司集团内部人员调动离职补偿金税前扣除问题的请示》(深国税发〔2015〕59号)收悉。

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的规定,华为公司对离职补偿事项的税务处理不符合企业所得税据实扣除原则,应该进行纳税调整。

企业根据公司财务制度为职工提取离职补偿费,在进行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对当年度“预提费用”科目发生额进行纳税调整,待职工从企业离职并实际领取离职补偿费后,企业可按规定进行税前扣除。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八条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第三十四条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

前款所称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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