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解答:
企业租用员工闲置的汽车为公司使用,每月支付一定的租金,请问有什么涉税风险?
答:一、明确是否与员工签订了租赁合同:如果已经签订租赁合同,单位向员工支付的租金等费用,公司需要按照“财产租赁所得”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且员工需要去税务局代开发票作为公司税前扣除的凭证;如果没有与员工签订租赁合同,而是通过发放车补等形式支付给员工费用,则公司需要按照“工资、薪金所得”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二、公司租用员工的汽车且与公司生产经营相关的燃油费、路桥费等费用如果取得合法的发票凭证可以报销,并且税前扣除。但是车辆的保险费、年检费等车辆本身的固定费用能否税前扣除山东没有出台明确的规定,但是北京、江苏等税务机关都出台了政策规定不允许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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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规定:
《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令第707号)
第六条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各项个人所得的范围:
(一)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七)财产租赁所得,是指个人出租不动产、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2018修正)》
第八条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苏地税规〔2011〕13号)
第二十四条企业员工将私人车辆提供给企业使用,企业应按照独立交易原则支付租赁费,以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应由个人承担的车辆购置税、车辆保险费等不得在税前扣除。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若干企业所得税业务政策问题的通知》(京地税企[2003]646号)
二、对纳税人因工作需要租用个人汽车,按照租赁合同或协议支付的租金,在取得真实、合法、有效凭证的基础上,允许税前扣除;对在租赁期内汽车使用所发生的汽油费、过路过桥费和停车费,在取得真实、合法、有效凭证的基础上,允许税前扣除。其它应由个人负担的汽车费用,如车辆保险费、维修费等,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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