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企业总公司中标,分公司施工结算问题

来源:高顿财务培训 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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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晓萌
张晓萌
硕士

高顿研究院

问题解答:
建筑企业用总公司进行投标,为了在分公司所在地缴纳税款,中标后由总公司全权委托分公司进行施工、结算和收款,后期支出发票以及结算都为分公司,是否可行。投标的费用只能开总公司的发票,导致项目成本有部分在分公司有部分在总公司,成本结转的时候要怎么处理呢?

答:您好,根据您的描述总公司只是负责招投标,具体施工单位是分公司,并且往来结算与票据流也都与总公司无关,根据相关政策这种形式是可行的。另外总公司发生的投标费用,可由总公司开具提供投标服务的发票给分公司,分公司将投标费用款支付给总公司并以取得的票据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并且抵扣增值税进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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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

二、建筑企业与发包方签订建筑合同后,以内部授权或者三方协议等方式,授权集团内其他纳税人(以下称“第三方”)为发包方提供建筑服务,并由第三方直接与发包方结算工程款的,由第三方缴纳增值税并向发包方开具增值税发票,与发包方签订建筑合同的建筑企业不缴纳增值税。发包方可凭实际提供建筑服务的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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