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全用于简易计税或者集体福利的项目,购进或租入的货物怎么抵扣?

来源:高顿财务培训 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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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晓萌
张晓萌
硕士

高顿研究院

问题解答:
我司存在一些既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又用于简易计税和集体福利的项目,购进或租入的货物增值税进项怎样抵扣?

答:根据您的描述,既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又用于简易计税或者集体福利的项目,购进的货物,如果该货物属于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其增值税进项税额可以全额抵扣;如果该货物不属于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应该划分出用于集体福利的部分,该部分不得抵扣进项。无法确定该进项税额的,按照当期实际成本计算应扣减的进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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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规定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第二十七条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

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

第三十条已抵扣进项税额的购进货物(不含固定资产)、劳务、服务,发生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情形(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除外)的,应当将该进项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扣减;无法确定该进项税额的,按照当期实际成本计算应扣减的进项税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91号)

第十条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65号)

第二十一条条例第十条第(一)项所称购进货物,不包括既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不含免征增值税项目)也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以下简称免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固定资产。

《关于租入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90号)

一、自2018年1月1日起,纳税人租入固定资产、不动产,既用于一般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又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其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全额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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