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 年固定资产一次性税前扣除

来源:高顿财务培训 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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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晓萌
张晓萌
硕士

高顿研究院

问题解答:
固定资产送货日期是2017年12月27日,发票也于当日开立,公司的入账时间在18年1月,固定资产付款方式按30%,60%,10%分期付款,尾款10%在18年3月支付,此种情况可以在18年一次性税前扣除吗?

答:不能在2018年一次性扣除;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问题的公告》(二)固定资产购进时点按以下原则确认:

以货币形式购进的固定资产,除采取分期付款或赊销方式购进外,按发票开具时间确认;以分期付款或赊销方式购进的固定资产,按固定资产到货时间确认;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按竣工结算时间确认。由于你的情况属于分期付款,且到货时间在2017年,不满足购进时点“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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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6号)

(二)固定资产购进时点按以下原则确认:以货币形式购进的固定资产,除采取分期付款或赊销方式购进外,按发票开具时间确认;以分期付款或赊销方式购进的固定资产,按固定资产到货时间确认;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按竣工结算时间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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