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部人员劳务费的税前列支问题

来源:高顿财务培训 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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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晓萌
张晓萌
硕士

高顿研究院

问题解答:
我公司在项目运行过程中因自身人员不足而外请临时人员协助工作,需要对外向个人支付劳务费,公司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如果仅以银行支付(向个人银行卡转账)单据为依据,而没有发票,该费用可否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呢?那么对于个人而言,取得劳务收入属于增值税应税收入吗?依据是什么?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18年第28号公告,公司只有银行转账单据作为依据,该项劳务费用不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应该取得对应的劳务合同、劳务发票、转账单据、内部凭证等。

根据财税36号的附件1规定,个人取得劳务收入属于增值税应税收入,依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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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规定:

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

第五条企业发生支出,应取得税前扣除凭证,作为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相关支出的依据。

第八条税前扣除凭证按照来源分为内部凭证和外部凭证。

内部凭证是指企业自制用于成本、费用、损失和其他支出核算的会计原始凭证。内部凭证的填制和使用应当符合国家会计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

外部凭证是指企业发生经营活动和其他事项时,从其他单位、个人取得的用于证明其支出发生的凭证,包括但不限于发票(包括纸质发票和电子发票)、财政票据、完税凭证、收款凭证、分割单等。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以下称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缴纳增值税,不缴纳营业税。

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

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第十二条在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是指:

(一)服务(租赁不动产除外)或者无形资产(自然资源使用权除外)的销售方或者购买方在境内;

(二)所销售或者租赁的不动产在境内;

(三)所销售自然资源使用权的自然资源在境内;

(四)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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