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加计抵减账务处理?

来源:高顿财务培训 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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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晓萌
张晓萌
硕士

高顿研究院

问题解答: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规定:2019年4月1日后,符合条件的从事生产、生活服务业一般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用于抵减应纳税额。

请问:

1.加计抵减的进项税额会计分录怎么做?

2.若2021年12月31日时所剩的留抵税额较多,仍有加计抵减额未实际抵减,那到时候这部分加计抵减额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答: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加计抵减增值税,在实际缴纳时按应纳税额借记“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等科目,按实际纳税金额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按加计抵减的金额贷记“其他收益”科目。

因会计处理规定在税款实际纳税时才记入“其他收益”科目,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七(六),加计抵减政策执行到期后,结余的加计抵减额停止抵减,此时不存在实际纳税问题,不用进行会计处理。

相关政策:

财政部会计司《关于<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适用<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有关问题的解读》

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取得资产或接受劳务时,应当按照《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相关规定对增值税相关业务进行会计处理;实际缴纳增值税时,按应纳税额借记“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等科目,按实际纳税金额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按加计抵减的金额贷记“其他收益”科目。

《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

七、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

(六)加计抵减政策执行到期后,纳税人不再计提加计抵减额,结余的加计抵减额停止抵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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