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纳税人房屋对外出租的税务处理

来源:高顿财务培训 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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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晓萌
张晓萌
硕士

高顿研究院

问题解答:
我公司是一般纳税人,现将房产对外出租,双方签订3年期租赁合同,租赁期限从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且一次性收取租金60万元,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如何缴纳?

答:企业所得税:公司签订的合同租赁期限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对60万元租金,应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即2019年、2020年、2021年分别确认租金收入20万元。

增值税:公司提供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应该在收到60万元的当天确认增值税纳税义务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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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

一、关于租金收入确认问题

根据《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企业提供固定资产、包装物或者其他有形资产的使用权取得的租金收入,应按交易合同或协议规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其中,如果交易合同或协议中规定租赁期限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根据《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的收入与费用配比原则,出租人可对上述已确认的收入,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

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8号)

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印发)第四十五条第(二)项修改为

“纳税人提供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人提供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53号)

第二条其他个人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的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租金收入可在租金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不超过3万元的,可享受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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