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分公司项目授权施工结算问题?

来源:高顿财务培训 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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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晓萌
张晓萌
硕士

高顿研究院

问题解答:
我们是建筑公司,总公司中标后与业主方签订合同,但全部授权给分公司做,最终由分公司进行施工、结算、开票并收款。那么如果做结算资料向业主方请款的时候,结算资料应该盖总公司的章还是盖分公司的章?

答:这种情况应该由分公司与业主进行施工、结算、开票并收款的,结算资料应盖分公司的章。

总公司不缴纳增值税;由分公司开票给业主,业主可以进行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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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

二、建筑企业与发包方签订建筑合同后,以内部授权或者三方协议等方式,授权集团内其他纳税人(以下称“第三方”)为发包方提供建筑服务,并由第三方直接与发包方结算工程款的,由第三方缴纳增值税并向发包方开具增值税发票,与发包方签订建筑合同的建筑企业不缴纳增值税。发包方可凭实际提供建筑服务的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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