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解答:
我们公司让部分员工进高校再教育,两年,每两个月面授一次,公司承担一半学费,该计入哪个会计科目?是否代扣个税?取得非税收入统一收据(中央财政监制章)是否可以作为合法凭证税前列支?
答:会计处理记入“应付职工薪酬—职工教育经费”科目。
若员工在高校再教育考试合格后取得学历证书,则不在[2006]317号文件规定的企业职工教育培训经费列支范围中。企业替个人承担的学费,需将该部分金额并入员工工资计征个人所得税;
企业员工接受再教育取得学历证书所发生的学费属于员工个人消费,为与企业取得收入无关的支出,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若员工在高校再教育考试合格后取得非学历证书,且该项再教育行为在财建[2006]317号文件规定的企业职工教育培训经费列支范围中,则作为职工教育经费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无需计征个人所得税。
取得非税收入统一收据(中央财政监制章)且该项支出符合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规定的,可以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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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规定:
《财政部、全国总工会等部门关于印发<关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提取与使用管理的意见>的通知》(财建[2006]317号)
企业职工教育培训经费列支范围包括:
1、上岗和转岗培训;
2、各类岗位适应性培训;
3、岗位培训、职业技术等级培训、高技能人才培训;
4、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
5、特种作业人员培训;
6、企业组织的职工外送培训的经费支出;
7、职工参加的职业技能鉴定、职业资格认证等经费支出;
8、购置教学设备与设施;
9、职工岗位自学成才奖励费用;
10、职工教育培训管理费用;
11、有关职工教育的其他开支。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六条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各项个人所得的范围:
(一)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税前扣除凭证,是指企业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证明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实际发生,并据以税前扣除的各类凭证。
第八条税前扣除凭证按照来源分为内部凭证和外部凭证。
内部凭证是指企业自制用于成本、费用、损失和其他支出核算的会计原始凭证。内部凭证的填制和使用应当符合国家会计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
外部凭证是指企业发生经营活动和其他事项时,从其他单位、个人取得的用于证明其支出发生的凭证,包括但不限于发票(包括纸质发票和电子发票)、财政票据、完税凭证、收款凭证、分割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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