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外子公司成本问题

来源:高顿财务培训 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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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晓萌
张晓萌
硕士

高顿研究院

问题解答:
公司是工业制造业,母公司在国内,子公司在国外。现在老板提出,让海外子公司卖原材料给国内母公司,并且以最低价格,甚至极端情况下以1美元为单位卖给国内母公司,这样做的目的是少缴纳关税,并且让国外子公司亏损,因为需要合并报表,成本这一块不会有影响。我想咨询一下,这种做法可行吗,有哪些风险点,有没有更好的办法来处理税这一块?

答:您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规定,交易双方存在特殊关系,若纳税义务人能证明其成交价格与同时或者大约同时发生的下列任何一款价格相近的,则视为特殊关系未对进口货物的成交价格产生影响,若不能证明,则认为有影响,海关会采用海关估价方法重新核定进口货物完税价格。所以贵公司这样的交易是存在税务风险的,海关会重新核定完税价格。

__________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13号)

第八条进口货物的成交价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四)买卖双方之间没有特殊关系,或者虽然有特殊关系但是按照本办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未对成交价格产生影响。

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为买卖双方存在特殊关系:

(一)买卖双方为同一家族成员的;

(二)买卖双方互为商业上的高级职员或者董事的;

(三)一方直接或者间接地受另一方控制的;

第十七条买卖双方之间存在特殊关系,但是纳税义务人能证明其成交价格与同时或者大约同时发生的下列任何一款价格相近的,应当视为特殊关系未对进口货物的成交价格产生影响:(一)向境内无特殊关系的买方出售的相同或者类似进口货物的成交价格。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

第三十四条海关对纳税义务人申报的价格有怀疑的,应当将怀疑的理由书面告知纳税义务人,要求其在规定的期限内书面作出说明、提供有关资料。

纳税义务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作说明、未提供有关资料的,或者海关仍有理由怀疑申报价格的真实性和准确性的,海关可以不接受纳税义务人申报的价格,并按照本条例第三章的规定估定完税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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