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解答:
你好,根据你的描述,我们认为该境外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因此在支付给境外公司的技术服务之前,首先需要代扣代缴增值税以及城建税,教育税附加,境外企业取得在中国境内的所得还需要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
答:您好,根据您的描述总公司只是负责招投标,具体施工单位是分公司,并且往来结算与票据流也都与总公司无关,根据相关政策这种形式是可行的。另外总公司发生的投标费用,可由总公司开具提供投标服务的发票给分公司,分公司将投标费用款支付给总公司并以取得的票据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并且抵扣增值税进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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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规定:
《营改增试点实施办法》
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以下称境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其代理人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以接受方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第三条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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