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解答:
关于外籍人员的福利费,比如房屋补贴等相关福利,是否一定要公司抬头的发票还是个人抬头的发票入账?一般是公司给定了报销上限额,员工自己去租房的。个人抬头和公司抬头租房发票是否都可以?租房补贴是否可用燃气,水电,网络,通信,无线电视费等生活发票及医疗发票作为报销凭据?
答:(1)外籍个人以非现金形式或实报实销形式取得的住房补贴、伙食补贴、搬迁费、洗衣费免征个税。自2022年1月1日起,外籍个人不再享受住房补贴、语言训练费、子女教育费津补贴免税优惠政策,应按规定享受专项附加扣除。
(2)外籍人员的福利费,比如房屋补贴,需要取得公司抬头的发票
(3)外籍人员报销租房补贴只能取得公司抬头的租金发票才能作为报销凭证,可税前抵扣。不能用燃气,水电,网络,通信,无线电视费等生活发票及医疗发票做为报销凭证,不属于取得合法有效的发票,不能做税前抵扣。
(4)外籍人员报销燃气,水电,网络,通信,无线电视费等生活发票及医疗发票需要并入工资薪金缴纳个税,不能免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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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规定: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20号)
第二条下列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一)外籍个人以非现金形式或实报实销形式取得的住房补贴、伙食补贴、搬迁费、洗衣费。
(二)外籍个人按合理标准取得的境内、外出差补贴。
(三)外籍个人取得的探亲费、语言训练费、子女教育费等,经当地税务机关审核批准为合理的部分。
(四)个人举报、协查各种违法、犯罪行为而获得的奖金。
(五)个人办理代扣代缴税款手续,按规定取得的扣缴手续费。
(六)个人转让自用达五年以上、并且是唯一的家庭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
《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
第七条、关于外籍个人有关津补贴的政策
(一)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间,外籍个人符合居民个人条件的,可以选择享受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也可以选择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1994〕2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籍个人取得有关补贴征免个人所得税执行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54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籍个人取得港澳地区住房等补贴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财税〔2004〕29号)规定,享受住房补贴、语言训练费、子女教育费等津补贴免税优惠政策,但不得同时享受。外籍个人一经选择,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得变更。
(二)自2022年1月1日起,外籍个人不再享受住房补贴、语言训练费、子女教育费津补贴免税优惠政策,应按规定享受专项附加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
第四条税前扣除凭证在管理中遵循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原则。真实性是指税前扣除凭证反映的经济业务真实,且支出已经实际发生;合法性是指税前扣除凭证的形式、来源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关联性是指税前扣除凭证与其反映的支出相关联且有证明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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