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解答:
对于出口销售收入,报关按原合同价格报关,后来产生折让,导致实际收汇金额比申报的出口销售额小,税务和账务需要怎么处理?
答:出口货物发生折让,将导致实际收汇金额就比当初申报出口退(免)税时的出口销售额小。
需要按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0号文件规定在当年出口退税申报截止日之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相关资料,待审核通过后,就未收汇金额开具红字发票冲减免、抵、退出口销售额和出口退税,同时进行相应的账务处理和纳税申报。账务处理具体如下:
①根据折让的相关材料开具红字发票冲减收入:
借:主营业务收入——免、抵、退办法出口销售额
贷:应收账款——境外客户
②在“《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管理系统》——免抵退税明细(单证不齐)”和“出口货物明细数据——收齐前期数据录入”中红字录入未收汇金额及相关资料与当月发生额一起申报;
③上述红字金额在《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管理系统》中会同当月的申报收入一起计算“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在账务处理上不用对该笔负数收入乘以征退税率之差单独调整“主营业务成本”,月末将汇总计算的“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一次性结转至“主营业务成本”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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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规定: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企业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提供收汇资料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0号)文件第一条规定,出口企业申报退(免)税的出口货物,须在退(免)税申报期截止之日内收汇,并按本公告的规定提供收汇资料;未在退(免)税申报期截止之日内收汇的出口货物,除本公告第五条所列不能收汇或不能在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期的截止之日内收汇的出口货物外,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第七条规定,本公告规定的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出口企业应在退(免)税申报期截止之日的次月或在确定免税的次月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按规定申报免税,前期已申报退(免)税的,出口企业应用负数申报冲减原退(免)税申报数据,并按现行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进行相应调整,出口企业当期免抵退税额不足冲减的,应补缴差额部分的税款。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第四条规定,企业当月出口的货物须在次月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免抵退税相关申报及消费税免税申报。
企业应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起至次年4月30日前的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收齐有关凭证,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出口货物增值税免抵退税及消费税退税。逾期的,企业不得申报免抵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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