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解答:
我公司工资是当月计提当月发放,但在2017年12月计提了一笔2000万元的年终奖在2018年发放。2018年4月份做2017年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年终奖已经发放了1300万,剩余的700万元给做了纳税调增。但我们的工会经费是按照实发工资金额为基数计提并缴纳并填在A105050表里的,缴纳的基数并不包含1300万。
2019年5月我们做2018年的所得税汇算清缴,A105050表里的工会经费是按2018年的实发工资来计算的,但工资薪金支出已不包含1300万,所以工会经费就要调增26万。但是我们2017年-2018年发放的工资乘以2%就是等于我们计提的工会经费,按说是不应该做纳税调增的,这个问题怎么解决呢
答:工会经费支出的税收金额是根据账载金额、实际发生额和“工资薪金支出的税收金额”×税收规定扣除率三者孰小值填报。所以您需要调整2017年的计入工会经费的账载金额,调高26万,调整2018年计入工会经费的账载金额,调低26万。这样2018年汇算清缴的税收金额根据三者孰小值确定,税收金额就和账载金额一致,就不需要调增26万了。
相关规定:
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7年版)》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54号)
A105050《职工薪酬支出及纳税调整明细表》填报说明(2018年修订)
7.第7行“四、工会经费支出”:填报纳税人本年度拨缴工会经费及其会计核算、纳税调整等金额,具体如下:
(1)第1列“账载金额”:填报纳税人会计核算计入成本费用的工会经费支出金额。
(2)第2列“实际发生额”:分析填报纳税人“应付职工薪酬”会计科目下的工会经费本年实际发生额。
(3)第3列“税收规定扣除率”:填报税收规定的扣除比例。
(4)第5列“税收金额”:填报按照税收规定允许税前扣除的金额,按第1行第5列“工资薪金支出\税收金额”×税收规定扣除率与第1列、第2列三者孰小值填报。
(5)第6列“纳税调整金额”:填报第1-5列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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