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解答:
我们单位的房产有一部分出租一部门自用且土地价值入账时计入了“无形资产”科目,请问房产税怎么计算?
答:目前我国的房产税分为从价计征和从租计征两种形式,从价计征是按照房产原值一次性减除10%-30%后的余值计征的,税率为1.2%;另一种是按照房产出租的租金收入计征的,税率为12%。对于贵公司一部分房产出租一部分自用的情况,出租部分按租金收入计算缴纳;自用部分以自用房产面积占总面积的比例乘以按规定比例扣除后的房产余值计算缴纳。
对于按照房产原值计税的房产,无论会计上如何核算,房产原值均应包含地价,包括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价款、开发土地发生的成本费用等。因此虽然土地价值计入了“无形资产”科目,但是在计算房产原值时仍然应该包含地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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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规定: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山东省房产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鲁地税三字﹝1998﹞第9号)
第五条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百分之三十后的余值计算缴纳,没有房产原值作为计税依据的,由房产所在地的地税机关参照同类房产核定。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同一房产,部分用于出租的,出租部分按租金收入计算缴纳;自用部分以自用房产面积占总面积的比例乘以按规定比例扣除后的房产余值计算缴纳。酒店、写字楼出租房间的,其出租的房间,一律按其租金收入缴纳房产税。
《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121号)
三、关于将地价计入房产原值征收房产税问题
对按照房产原值计税的房产,无论会计上如何核算,房产原值均应包含地价,包括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价款、开发土地发生的成本费用等。宗地容积率低于0.5的,按房产建筑面积的2倍计算土地面积并据此确定计入房产原值的地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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