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解答:
客户拖欠我公司货款,法院判决客户应支付货款,但客户一直无力偿还,2017年的判决书,现在能否确认坏账损失?需要准备哪些资料?
答:若您符合财税〔2009〕57号第四项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的相关条件即可确认为坏账做扣除。
2011年1月1日起,资产损失简化了审批程序,由审批制改为备案制。备案制分为两种方式:清单申报和专项申报。
法定资产损失:企业虽未实际处置、转让资产,但按规定条件计算确认的损失。在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证据资料证明该项资产已符合法定资产损失确认条件,且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年度申报扣除。
应收账款无法收回应作为法定资产损失向税局做专项申报。法定损失的扣除条件:(1)会计上已做处理(2)损失已取得相关的外部证明,经过税务机关的专项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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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规定: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57号)
四、企业除贷款类债权外的应收、预付账款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减除可收回金额后确认的无法收回的应收、预付款项,可以作为坏账损失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1)债务人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被撤销,或者被依法注销、吊销营业执照,其清算财产不足清偿的;
(2)债务人死亡,或者依法被宣告失踪、死亡,其财产或者遗产不足清偿的;
(3)债务人逾期3年以上未清偿,且有确凿证据证明已无力清偿债务的;
(4)与债务人达成债务重组协议或法院批准破产重整计划后,无法追偿的;
(5)因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导致无法收回的;
(6)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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