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解答:
一建筑工程公司给我单位提供耐材供货及其砌筑业务,税率应为多少?发票怎么开大类及明细怎么写合适?
答:按照规定:纳税人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自产货物的同时提供建筑、安装服务,不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文件印发)第四十条规定的混合销售,应分别核算货物和建筑服务的销售额,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率或者征收率。
耐材供货是否属于自产钢结构件?如果属于自产,应分别核算,销售货物按照13%(小规模3%),建筑、安装服务9%(小规模3%)。如果不属于自产钢结构件,属于混合销售,主营建筑服务的企业,应按照服务开票,建筑、安装服务9%(小规模3%)。
发票大类按照上述描述选择,明细企业自行填写就可以了,您关注一下明细是否与业务内容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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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
纳税人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自产货物的同时提供建筑、安装服务,不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文件印发)第四十条规定的混合销售,应分别核算货物和建筑服务的销售额,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率或者征收率。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第四十条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
本条所称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为主,并兼营销售服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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