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解答:
有一批非中央空调,03年安装,没有单独做固定资产,和厂房一起转固,缴纳了房产税。现在这批空调报废,以新购空调价值作为报废原值,把厂房部分报废,扣减房产原值,缴纳房产税。这样做对吗?
答:根据描述,非中央空调原则上属于房屋附属设备或者配套设施,发生更换房屋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的,把新购入设备价值计入房产原值时,可以扣除原来购入的价值,建议按照原来购入非中央空调票据价格作为扣除价格,如果无法找到相关票据,建议按照购进非中央空调同期价格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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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房屋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计征房产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73号)
二、对于更换房屋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的,在将其价值计入房产原值时,可扣减原来相应设备和设施的价值;对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中易损坏、需要经常更换的零配件,更新后不再计入房产原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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