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解答:
子公司无租使用母公司的房产,子公司缴房产税,应属于代缴吧?房产税完税凭证抬头是开母公司抬头还是子公司抬头?子公司用来出租,但没有全部租出去,那是不是每月应按租出去的租金和未出租部分的房产余值两部分计算房产税?
答:原则上,房产税由产权人缴纳。由使用人缴纳的前提是产权所有人不在房产所在地。正常情况下,如果母公司和子公司都在同一个地区,都在房产所在地,应当是由产权人母公司缴纳。
但如果是子公司无租使用母公司的房产,按照财税[2009]128号第一条,无租使用其他单位房产的应税单位和个人,依照房产余值代缴纳房产税。子公司无租使用母公司的房产,房产的无租使用人就成了房产税纳税义务人,按房产余值从价计征房产税,这种情况不属于代缴,房产税完税凭证上的抬头就是实际的缴纳人子公司。根据粤税发[1990]432号《广东省税务局关于转租房产的租金收入不征房产税问题的通知》,关于转租房产征收房产税问题,省局意见,根据房产税《条例》规定“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的精神,对单位和个人将租用的房产再转租所取得的租金收入不征房产税。也就是说,子公司无租使用母公司房产,需要按照房产余值从价计征房产税,对外出租部分租金不按从租计征加纳房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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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规定:
《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二条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的单位缴纳。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缴纳。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缴纳。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8号)
第一条,无租使用其他单位房产的应税单位和个人,依照房产余值代缴纳房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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