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解答:
房地产开发企业发生的非正常损失对应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可以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扣除吗?
答:根据国税总局2016年4月25日“营改增”视频会议解答,扣除项目确定,《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等规定的扣除项目涉及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允许在增值税销项税额中计算抵扣的,不计入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不允许在增值税销项税额中计算抵扣的,可以计入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但对非正常损失等对应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土地增值税不允许计入扣除项目。
根据上述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发生的非正常损失对应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不可以计入土地增值税的扣除项目,因此,不可以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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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规定:
2016年4月25日“营改增”视频会议有关政策口径(委托代征组发言材料)
二是扣除项目确定,《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等规定的扣除项目涉及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允许在增值税销项税额中计算抵扣的,不计入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不允许在增值税销项税额中计算抵扣的,可以计入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但对非正常损失等对应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土地增值税不允许计入扣除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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