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解答:
我们有一家企业,7月份一次性收取下半年租金例如400万,我们想在收到租金的时候全额开票400万,并交纳增值税,所得税的话就分期确认收入,先入预收款,然后每期确认对应收入,缴纳所得税,这样操作合适吗?
答:可以的,预收租金,增值税纳税义务时间是在取得预收租赁款的当天。而会计核算和企业所得税方面,需要根据权责发生制选择,分期确认租赁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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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规定: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九条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本条例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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