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解答:
公司属于服务行业,公司几年前买了个办公楼,现在准备出租该办公楼,而公司经营范围无出租业务,请问是否一定变更经营范围,增加出租业务?如果不变更经营范围,直接开具租赁发票,是否违规;公司的机构所在地与办公楼地址不在同一个省,现办公楼所在地的税局要求预缴增值税,但不开具发票,而公司机构所在地开具发票时,能否抵减预缴增值税?如果不在办公楼所在地预缴,直接在机构所在地缴纳,是否可行?谢谢?
答:您好,根据您的描述,回复如下:
1、贵公司租赁如果是经常性发生的,建议增加经营范围。如果不变更经营范围,直接开具租赁发票,会存在工商处罚的风险。
2、公司出租房屋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的税金可以在机构所在地抵减,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6号规定,不动产所在地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区)必须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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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2017修订)》
第六十条对有下列行为的企业和经营单位,登记主管机关作出如下处罚,可以单处,也可以并处:
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或者经营方式从事经营活动的,视其情节轻重,予以警告,没收非法所得,处以非法所得额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非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同时违反国家其他有关规定,从事非法经营的,责令停业整顿,没收非法所得,处以非法所得额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非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6号)
第三条一般纳税人出租不动产,按照以下规定缴纳增值税:
(一)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不动产所在地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区)的,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不动产所在地与机构所在地在同一县(市、区)的,纳税人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二)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不动产,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
不动产所在地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区)的,纳税人应按照3%的预征率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不动产所在地与机构所在地在同一县(市、区)的,纳税人应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按照上述规定执行。
第四条小规模纳税人出租不动产,按照以下规定缴纳增值税:
(一)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出租不动产(不含个体工商户出租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个体工商户出租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应纳税额。
不动产所在地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区)的,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不动产所在地与机构所在地在同一县(市、区)的,纳税人应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第十条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出租不动产,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的增值税款,可以在当期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抵减不完的,结转下期继续抵减。纳税人以预缴税款抵减应纳税额,应以完税凭证作为合法有效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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