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分公司无偿移送材料涉税问题?

来源:高顿财务培训 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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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晓萌
张晓萌
硕士

高顿研究院

问题解答:
  我们是总公司,有一家分公司于以前年度调用了总公司从供应商处购买的材料去用,应该是属于总公司销售材料给分公司吧?但是当时总公司没有开票也没有确认收入,现在跨年度发现问题,是否能直接在当前补开增值税发票,正常交税?如果不能,请问要怎么处理好?

  答:总公司将材料无偿提供给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或者实行统一核算的总分支机构之间移送材料且总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并开具发票,其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应为货物移送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若纳税义务已经发生,但未进行纳税申报的,需更正所属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纳税申报表,并对未申报的税款进行补申报,对于逾期未申报的情形,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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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规定:

  《国务院关于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和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91号)

  第四条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第二十二条增值税纳税地点:

  (一)固定业户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经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财政、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第三十八条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按销售结算方式的不同,具体为:

  (七)纳税人发生本细则第四条第(三)项至第(八)项所列视同销售货物行为,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三十二条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第六十二条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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