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解答:
我公司为工程劳务公司,工程接近完结,因工程质量问题,发生了一些返工情况,收到了承包工程班主的罚款,这部分怎么账务处理,这种情况有相应的文件吗?
答:对建筑施工企业因工程质量问题,向分包单位收取的工程质量罚款,属于收取与工程有关的其他性质的价外收费,应计算缴纳增值税。分包企业向建筑企业支付的工程质量罚款不能冲减分包企业的销售额。
会计分录:
借:银行存款
贷:营业外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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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规定: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规定
纳税人的销售额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向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规定
条例第六条所称价外费用,包括向对方收取的手续费、基金、集资费、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凡价外费用,无论会计制度规定如何核算,均应并入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对建筑施工企业因工程质量问题,向分包单位收取的工程质量罚款,属于收取与工程有关的其他性质的价外收费,应计算缴纳增值税。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营业税问题解答(之三)》的通知(鲁地税流字[1995]17号)施工企业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建筑业企业由于工程质量问题而发生企业向建设单位支付罚款和因延误工期所造成的损失,不能冲减工程收入和增加工程成本,成本而只能在企业留利中列支。同时,增值税法规中也没有允许可以从营业额中扣除的规定,因此不能冲减销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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