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解答:
我们是一家策划公司,为了控制总公司营收不超500万,又成立了一家分公司,但是之前跟客户签的合同期限执行期有两年。如果现在想把原先合同转由分公司执行,是否可与客户签订一份补充协议,后期项目由分公司承接并与客户开票结算。如何操作比较稳妥?
答:贵司同客户签署的服务合同,如果想要由分公司来执行,贵公司与分公司需要与客户签署三方协议,并约定由分公司开具发票和收款以及其他交易事项,约定内容需要真实,合理,合法,合规。
目前目前对于内部授权分公司直接开票的,只有建安行业有相关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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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9号)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
现将纳税人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纳税人通过虚增增值税进项税额偷逃税款,但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同时符合以下情形的,不属于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纳税人向受票方纳税人销售了货物,或者提供了增值税应税劳务、应税服务;
二、纳税人向受票方纳税人收取了所销售货物、所提供应税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款项,或者取得了索取销售款项的凭据;
三、纳税人按规定向受票方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关内容,与所销售货物、所提供应税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相符,且该增值税专用发票是纳税人合法取得、并以自己名义开具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
第二条、建筑企业与发包方签订建筑合同后,以内部授权或者三方协议等方式,授权集团内其他纳税人(以下称“第三方”)为发包方提供建筑服务,并由第三方直接与发包方结算工程款的,由第三方缴纳增值税并向发包方开具增值税发票,与发包方签订建筑合同的建筑企业不缴纳增值税。发包方可凭实际提供建筑服务的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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