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解答:
企业发放的高温津贴能否直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答: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纳入工资总额计算的高温补贴可以直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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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规定:
《关于印发<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的通知》(安监总安健〔2012〕89号)
第十七条规定:
劳动者从事高温作业的,依法享受岗位津贴。
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应当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并纳入工资总额。
高温津贴标准由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状况适时调整。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
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所称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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