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解答:
各合伙人注资给合伙企业,合伙企业把钱借给别人取得利息收入,该笔利息分给各合伙人时算合伙企业的收入分红按5级超额累进税率算个税,还是能按20%的股息红利算个税?
答:根据国税函〔2001〕84号文之规定,合伙企业对外借款取得的利息收入不并入合伙企业的收入,应按合伙协议约定的分配比例,对各合伙人分别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征收其个人所得税,适用税率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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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规定:
《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国税函〔2001〕84号)
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利息、股息、红利的征税问题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不并入企业的收入,而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以合伙企业名义对外投资分回利息或者股息、红利的,应按《通知》所附规定的第五条精神确定各个投资者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分别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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