暑期工的个税社保怎么处理?

来源:高顿财务培训 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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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晓萌
张晓萌
硕士

高顿研究院

问题解答:
  招聘的寒暑假招聘的学生、临时工,是否需要申报个税及社保?费用归属工资还是劳务费?这两个有什么差别?

  答:这边理与学生签订的合同是实习合同,需要按照财税2006年107号文,针对支付的实习报酬,计算支付相应的个人所得税。而在校学生,不能跟用工单位签订雇佣合同,因此不用为其支付社保。

  临时工,也是具体看签订什么合同,如果签订的是劳动合同,提供全日制服务,那么根据劳动合同法需要为其缴纳社保。但是如果提供的是非全日制的劳务,签订劳务合同(比如按照服务小时数*小时费率计算劳务报酬),则不需要为其缴纳相应的社保。

  费用归属于工资还是劳务费取决于与相关人士签订的合同类别。其主要判断依据是国税发1994年89号文第十九条,工资,薪金所得是属于非独立个人劳务活动,即在机关,团体,学校,部队,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中任职,受雇而得到的报酬;劳务报酬所得则是个人独立从事各种技艺,提供各项劳务取得的报酬。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前者存在雇佣与被雇佣关系,后者则不存在这种关系。

  一般理解,聘请实习生是雇佣关系,支付的是工资薪金。如果是劳务费,相当于他们为贵公司提供独立个人劳务,那么需要缴纳的除了劳务报酬上的个人所得税之外还有在中国境内提供相关劳务获得收入上的增值税。临时工则见上面的具体分析。

  相关规定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支付学生实习报酬有关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107号

  对中等职业学校和高等院校实习生取得的符合我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报酬,企业应代扣代缴其相应的个人所得税款。

  《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国税发(1994)89号)

  十九、关于工资、薪金所得与劳务报酬所得的区分问题

  1.工资、薪金所得是属于非独立个人劳务活动,即在机关、团体、学校、部队、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中任职、受雇而得到的报酬;劳务报酬所得则是个人独立从事各种技艺、提供各项劳务取得的报酬。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前者存在雇佣与被雇佣关系,后者则不存在这种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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