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解答:
答:根据《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印花税的应纳税凭证包括购销、加工承揽、建设工程承包、财产租赁、货物运输、仓储保管、借款、财产保险、技术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产权转移书据;营业账簿;权利、许可证照以及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
根据《印花税暂行条例》附件《印花税税目税率表》规定,产权转移数据,包括财产所有权和版权、商标专用权、专利权、专有技术使用权等转移书据。根据国税发[1991]155 号第十条规定,财产所有权转移书据的征税范围是指经政府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动产、不动产的所有权转移所立的书据,以及企业股权转让所立的书据。
另外,根据《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第十条规定,印花税只对税目税率表中列举的凭证和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征税。
综上,甲乙公司之间签订的债权转让合同不属于印花税的列举范围,不征收印花税。
相关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1]155 号)
十、“产权转移书据”税目中“财产所有权”的转移书据的征税范围如何划定?
“财产所有权”转移书据的征税范围是:经政府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动产、不动产的所有权转移所立的书据,以及企业股权转让所立的书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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