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解答:
答:根据财税[2016]36号文附件1第十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除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外,均需要视同销售。
软件系统销售公司对贵司进行免费升级并不属于无偿提供了应税服务,而是属于在销售货物或服务过程中为贵司提供的服务内容,不属于视同销售行为。根据《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
综上,由于贵司接受的免费升级不属于单独发生的应税行为,同时也不属于视同销售行为。故,无需取得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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