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解答:
答:根据《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产权所有人不在房产所在地,或者产权未确定等情形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缴纳。
另外,根据国税函[1998]426号规定,对于房屋开发公司售出的房屋,不在会计账簿中记载及核算,而购买方还未取得产权的,可以由房产使用人缴纳房产税。
综上所述,贵司虽然尚未取得产权,但是贵司已经计入资产并投入使用,如果房地产开发公司已经作为售出的房屋,不再在会计账簿中记载及核算,那么贵司作为房产使用人需要缴纳房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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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规定:
《房产税暂行条例》
第二条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的单位缴纳。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缴纳。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缴纳。前款列举的产权所有人、经营管理单位、承典人、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统称为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屋产权未确定如何征收房产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8]426号)
你局《关于如何理解房屋产权未确定征收房产税问题的请示》(大地税函[1998]13号)收悉。文中反映企业在房改过程中,只购买房屋开发公司商品房的使用权,或者欲买产权,却由于各种原因,得不到产权证,形成“空中”产权,对此如何确定房产税纳税义务人的问题,经研究批复如下:
房产税原则上应由房屋的产权所有人缴纳,对于房屋开发公司售出的房屋,不再在其会计账簿中记载及核算,而购买该房屋的单位未取得产权的,可暂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
第二条“产权未确定,由使用人缴纳房产税”的规定,确定房产税的纳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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