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解答:
答:根据《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二条及第三条规定,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需要按照以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依据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
根据财税[2006]186号及国税函[2007]645号规定,无论纳税人是否取得了土地的使用权属证书,如果合同有约定交付土地时间,那么需要按照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如果合同未约定交付土地时间,那么由受让方从合同签订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综上所述,企业取得土地,无论是否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都需要依法申报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因此,即使贵司没有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也需要依法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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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规定:
《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
第二条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以下简称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
前款所称单位,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以及其他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军队以及其他单位;所称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个人。
第三条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依照规定税额计算征收。前款土地占用面积的组织测量工作,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86号)
二、关于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问题以出让或转让方式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由受让方从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合同未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由受让方从合同签订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未办理土地使用权证转让土地有关税收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7]645号)
土地使用者转让、抵押或置换土地,无论其是否取得了该土地的使用权属证书,无论其在转让、抵押或置换土地过程中是否与对方当事人办理了土地使用权属证书变更登记手续,只要土地使用者享有占有、使用、收益或处分该土地的权利,且有合同等证据表明其实质转让、抵押或置换了土地并取得了相应的经济利益,土地使用者及其对方当事人应当依照税法规定缴纳营业税、土地增值税和契税等相关税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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