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解答:
答: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第二条规定,企业为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或解除劳动关系而给予的各种形式的报酬或补偿,属于职工薪酬,应通过“应付职工薪酬”科目进行核算。
故,贵司支付给劳务派遣人员的工资部分,在会计上允许通过“应付职工薪酬”科目进行核算。
但是,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允许税前扣除的工资薪金,是指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第三条规定,企业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支出,直接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的费用,应作为劳务费支出进行税前扣除;直接支付给员工个人的费用,应作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进行税前扣除。
由于贵司是将劳务派遣人员的工资部分直接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的费用,不是直接支付给员工个人的,故,税法上,需要作为劳务费支出在所得税税前扣除。
综上,贵司直接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包含的员工工资部分,允许在会计上计入“应付职工薪酬”
科目核算,但是在企业所得税扣除方面,需要作为劳务费支出扣除,不得以工资薪金支出税前扣除。
特别提醒:实务中,一些企业为避免税会差异的调整,在取得劳务派遣公司开具的发票时,将劳务费以及员工工资全部计入“劳务费”进行会计核算,并以劳务费支出在所得税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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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规定:
《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
第二条职工薪酬,是指企业为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或解除劳动关系而给予的各种形式的报酬或补偿。职工薪酬包括短期薪酬、离职后福利、辞退福利和其他长期职工福利。企业提供给职工配偶、子女、受赡养人、已故员工遗属及其他受益人等的福利,也属于职工薪酬。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三十四条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
前款所称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
三、企业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支出税前扣除问题
企业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分两种情况按规定在税前扣除:按照协议(合同)约定直接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的费用,应作为劳务费支出;直接支付给员工个人的费用,应作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其中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费用,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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