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解答: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此时得确定这个管理团队人员的用工性质。
A、如果管理团队人员在子公司工作,受子公司规章制度约束,那么属于劳务派遣。由合作单位公司给子公司开给劳务派遣服务发票,子公司以此作为扣除凭证。
此时,工资薪金如果是子公司支付给合作单位公司发放,则贵司应以相关的费用直接扣除,不作为工资薪金税前扣除。如果是子公司直接支付给管理团队的人员,则该部分工资薪金可以直接税前扣除。
B、如果管理团队人员在子公司工作,但子公司没有管理权,仍由合作单位公司对这些人员进行管理。根据财税[2016]36号文的规定,应由合作单位公司为子公司提供企业管理服务项目的发票,子公司以此作为扣除凭证。
由于子公司是聘请的管理团队来负责企业的整体运营,是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因此在取得税前扣除凭证后,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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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规定:
《企业所得税法》
第八条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
8.商务辅助服务。
商务辅助服务,包括企业管理服务、经纪代理服务、人力资源服务、安全保护服务。
(1)企业管理服务,是指提供总部管理、投资与资产管理、市场管理、物业管理、日常综合管理等服务的业务活动。
(3)人力资源服务,是指提供公共就业、劳务派遣、人才委托招聘、劳动力外包等服务的业务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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