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票上复核人与开票人是否可以为同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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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老师
金老师
硕士

高顿研究院

问题解答:
  根据税总货便函[2017]127号第十二条规定,购买方有权拒收的情形中并不包括“开票人和复核人为同一人”的情形。由此可见,发票上的开票人与复核人为同一人并不属于不符合规定情形。

  同时根据《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四条的规定,发票的基本内容包括中提到了发票填开时应包括开票人信息,此处也并没有明确指出开票人与复核人必须为同一人。只是如果开票人与复核人为同一人,那复核就失去了存在的意义。对于发票上的复核人和开票人是否可以为同一人,目前税法上并无明确规定。但是发票的填开应遵循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原则上开票人和复核人不应为同一人。

  综上,贵司收到的发票如果单纯因为开票人与复核人为同一人而要求退回,只是出于贵司内部会计制度的一个要求。在税法上及发票管理相关办法中,并未明确规定开票人与复核人不得为同一人。那么收到的发票非内部制度的要求,原则上发票的开票人与复核人为同一人并不影响该发票的效用,即无需退回重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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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关于做好增值税发票使用宣传辅导有关工作的通知》(税总货便函[2017]127号)

  五、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必须做到按照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并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发票专用章。

  十二、增值税专用发票应按下列要求开具:

  (一)项目齐全,与实际交易相符;

  (二)字迹清楚,不得压线、错格;

  (三)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发票专用章;

  (四)按照增值税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开具。

  不符合上列要求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购买方有权拒收。

  《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四条发票的基本内容包括:发票的名称、发票代码和号码、联次及用途、客户名称、开户银行及账号、商品名称或经营项目、计量单位、数量、单价、大小写金额、开票人、开票日期、开票单位(个人)名称(章)等。

  省以上税务机关可根据经济活动以及发票管理需要,确定发票的具体内容。

  第二十八条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必须做到按照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并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发票专用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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