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解答:
答:A、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9号第三条规定,新办纳税人首次申领增值税发票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不超过10万元,每月最高领用数量不超过25份。
B、根据《全国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3.0》第四十四条发票票种核定规定,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后需领用发票的,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发票领用手续。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的经营范围和规模,确认领用发票的种类、数量、开票限额等事宜。已办理发票票种核定的纳税人,当前领用发票的种类、数量或者开票限额不能满足经营需要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调整。
故,如果当月需要办理增量的,需要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增量申请,具体能否增量以主管税务机关意见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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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办纳税人首次申领增值税发票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9号)
三、税务机关为符合本公告第一条规定的首次申领增值税发票的新办纳税人办理发票票种核定,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不超过10万元,每月最高领用数量不超过25份;增值税普通发票最高开票限额不超过10万元,每月最高领用数量不超过50份。各省税务机关可以在此范围内结合纳税人税收风险程度,自行确定新办纳税人首次申领增值税发票票种核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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