筹建期的纳税人可以进项加计抵减吗?

来源: 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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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晓萌
张晓萌
硕士

高顿研究院

问题解答:
  答: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7号第一、二条的规定,提供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可以加计15%抵减增值税。

  同时规定,2019年10月1日后设立的纳税人,自设立之日起3个月的销售额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自登记为一般纳税人之日起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根据财税[2016]36号文的规定,贵司作为景区运营管理公司属于生活服务行业,可以适用加计抵减的政策。但贵司尚处于筹备期,在没有取得销售收入的情况下,不满足四项服务占比超过全部销售额50%的规定,所以无法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只有当贵司有3个月的销售收入占销售额的比例达到50%以上,且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时,才可以自成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之日起适用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

  _________

  相关规定: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7号)

  一、2019年10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5%,抵减应纳税额(以下称加计抵减15%政策)。

  二、本公告所称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生活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2019年9月30日前设立的纳税人,自2018年10月至2019年9月期间的销售额(经营期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经营期的销售额)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自2019年10月1日起适用加计抵减15%政策。

  2019年10月1日后设立的纳税人,自设立之日起3个月的销售额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自登记为一般纳税人之日起适用加计抵减15%政策。

  纳税人确定适用加计抵减15%政策后,当年内不再调整,以后年度是否适用,根据上年度销售额计算确定。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

  (七)生活服务。

  生活服务,是指为满足城乡居民日常生活需求提供的各类服务活动。包括文化体育服务、教育医疗服务、旅游娱乐服务、餐饮住宿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其他生活服务。

  3.旅游娱乐服务。

  旅游娱乐服务,包括旅游服务和娱乐服务。

  (1)旅游服务,是指根据旅游者的要求,组织安排交通、游览、住宿、餐饮、购物、文娱、商务等服务的业务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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