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解答:
答:由于贵司是将电脑赠予员工,属于固定资产清理。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的规定,贵司将外购的电脑,在使用过后赠送给员工,则需要将该批次旧电脑视同销售。
根据描述,贵司作为一般纳税人,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且该固定资产购入时做了进项抵扣,根据财税[2008]170号第四条,贵司销售此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该按适用税率计算增值税(即13%)。
补充说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号等文件规定,纳税人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适用按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主要适用于销售的固定资产购入时未做进项抵扣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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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规定: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四条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号)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属于以下两种情形的,可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注:灰色字体部分修改为“可按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同时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纳税人购进或者自制固定资产时为小规模纳税人,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销售该固定资产。
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应税行为,销售其按照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
四、自2009年1月1日起,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以下简称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区分不同情形征收增值税:
(一)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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