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发票开票人信息不完整有风险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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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新浩
李新浩
硕士

高顿研究院

问题解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 25 号)第四条的要求,发票的基本要求是必须有开票人,但未规定开票人/复核人能否是同一人。但根据财务会计原则来说开票人和复核人不应该为同一人,从审计的角度来看开票人和复核人为同一人的话,会存在内控风险。如果一张发票连开票人都没有的话,财务人员有权拒收并且要求对方重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企业应该开票人、复核人、收款人栏应逐栏如实填开。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 25 号)

第四条 发票的基本内容包括:发票的名称、发票代码和号码、联次及用途、客户名称、开户银行及账号、商品名称或经营项目、计量单位、数量、单价、大小写金额、开票人、开票日期、开票单位(个人)名称(章)等。省以上税务机关可根据经济活动以及发票管理需要,确定发票的具体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第二十二条 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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