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解答:
贵司组织员工看电影的支出,应取得电影院开具的发票,以该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而非以电影票根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8 年第 28 号规定,企业发生支出,应取得税前扣除凭证,作为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相关支出的依据。同时,对于税前扣除凭证按照来源分为内部凭证和外部凭证。外部凭证是指企业发生经营活动和其他事项时,从其他单位、个人取得的用于证明其支出发生的凭证,包括但不限于发票(包括纸质发票和电子发票)、财政票据、完税凭证、收款凭证、分割单等。又,根据《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 号)所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规定,广播影视服务,包括广播影视节目(作品)的制作服务、发行服务和播映(含放映)服务。因此,电影放映服务属于“现代服务-广播影视服务-广播影视节目(作品)播映服务”。
可见,对于电影放映服务为增值税应税行为,电影院应向购买方开具发票。
相关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 年第 28 号)
第五条 企业发生支出,应取得税前扣除凭证,作为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相关支出的依据。
第八条 税前扣除凭证按照来源分为内部凭证和外部凭证。
内部凭证是指企业自制用于成本、费用、损失和其他支出核算的会计原始凭证。内部凭证的填制和使用应当符合国家会计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
外部凭证是指企业发生经营活动和其他事项时,从其他单位、个人取得的用于证明其支出发生的凭证,包括但不限于发票(包括纸质发票和电子发票)、财政票据、完税凭证、收款凭证、分割单等。
《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 号)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
(六)现代服务。
7.广播影视服务。
广播影视服务,包括广播影视节目(作品)的制作服务、发行服务和播映(含放映,下同)服务。
(3)广播影视节目(作品)播映服务,是指在影院、剧院、录像厅及其他场所播映广播影视节目(作品),以及通过电台、电视台、卫星通信、互联网、有线电视等无线或者有线装置播映广播影视节目(作品)的业务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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