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解答:
由于该笔代扣代缴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为对方,贵司仅是扣缴义务人,贵司自愿替国外企业负担的税金,并不属于贵司的合理支出,因此,贵司承担的代扣代缴的企业所得税,不得作为贵司的费用,而应计入“营业外支出”科目,不允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另外,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有关的支出,是指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第三十一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税金,是指企业发生的除企业所得税和允许抵扣的增值税以外的各项税金及其附加。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者有关资产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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