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续费是否可以用回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来源:高顿网校 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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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文洁
武文洁
硕士

高顿研究院

问题解答:
根据财税[2016]36号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第一条第(五)项第2点的规定,银行每月收取资金结算、账户管理等费用属于银行的直接收费项目,银行收取该费用时发了增值税应税行为,故,应向用户开具手续费发票。

另,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八条的规定,企业税前扣除凭证分为内部和外部,贵司支付银行的结算、账户管理等手续费应取得银行开具的发票。

因此,贵司应取得银行开具的手续费发票,仅凭银行回单具有不可扣除的风险。

相关规定: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

一、销售服务

(五)金融服务。2.直接收费金融服务。

直接收费金融服务,是指为货币资金融通及其他金融业务提供相关服务并且收取费用的业务活动。包括提供货币兑换、账户管理、电子银行、信用卡、信用证、财务担保、资产管理、信托管理、基金管理、金融交易场所(平台)管理、资金结算、资金清算、金融支付等服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

第八条税前扣除凭证按照来源分为内部凭证和外部凭证。

内部凭证是指企业自制用于成本、费用、损失和其他支出核算的会计原始凭证。内部凭证的填制和使用应当符合国家会计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

外部凭证是指企业发生经营活动和其他事项时,从其他单位、个人取得的用于证明其支出发生的凭证,包括但不限于发票(包括纸质发票和电子发票)、财政票据、完税凭证、收款凭证、分割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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