折旧年限的变更属于会计估计变更。会计估计变更应采用未来适用法处理,即在会计估计变更当期及以后期间,采用新的会计估计,不改变以前期间的会计估计,也不调整以前期间的报告结果。
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预计净残值和折旧方法、弃置费用的确定属于会计估计。在会计核算中,企业总是力求保持会计核算的准确性,但有些经济业务本身具有不确定性(例如,坏账、固定资产折旧年限、固定资产残余价值、无形资产摊销年限、收入确认,等等),因而需要根据经验做出估计。
拓展资料:
1.新税法实施前已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企业已按原税法规定预计净残值并计提的折旧,不做调整。
2.新税法实施后,对此类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可以重新确定其残值,并就其尚未计提折旧的余额,按照新税法规定的折旧年限减去已经计提折旧的年限后的剩余年限,按照新税法规定的折旧方法计算折旧。
3.新税法实施后,固定资产原确定的折旧年限不违背新税法规定原则的,也可以继续执行。
按照上述第二点规定,可以变更折旧年限。但是变更结果不得与新所得税法相违背,即应该在新税法规定的年限内计提折旧。
变更时,去主管税务机关填写有关“财务会计制度及财务软件备案报告书”相类似的表格,报税务机关备案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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