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担任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的,应当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三年以上经历。
依据《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应当坚持原则,廉洁奉公;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不少于三年;熟悉国家财经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掌握本行业业务管理的有关知识;有较强的组织能力;身体状况能够适应本职工作的要求。
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是指在一个单位内具体负责会计工作的中层领导人员。在公司制企业中,他通常是由单位负责人提名并报董事会或其他权力机构批准作用的组织、领导会计机构或会计人员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的负责人。
根据《会计法》规定,设置会计机构。应当配备会计机构负责人;不单独设置会计机构,而在有关机构中配备专职会计人员的,应当在专职会计人员中指定会计主管人员。行使会计机构负责人的职权。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任免。会计机构主管人员不同于通常所说的“会计主管”、“主管会计”和“主办会计”等,它是指一个单位内负责组织管理会计事务、行使会计机构负责人职权的负责人。
2008年会计从业资格考试指定教材《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07年12月版第21页二、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任职资格《会计法》对担任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应当具备的条件作出了相应的规定。根据规定,担任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除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外,还应当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3年以上经历。除此之外,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还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坚持原则,廉洁奉公;
2、熟悉国家财经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掌握本行业业务管理的有关知识;
3、有较强的组织能力;
4、身体状况能够适应本职工作要求;
5、能较好服务人民群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