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期诉讼时效期间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普通诉讼时效期间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3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解释1】因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期限为4年。
【解释2】人寿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向保险人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5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长期诉讼时效包括:
1、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当事人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时起计算。
2、提起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的时效期间为三年,从当事人知道其受到损害时起计算。
3、有关船舶发生油污损害的请求权,时效期间为三年,自损害发生之日起计算。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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